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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掖市合盛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萍、雒家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合盛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萍,雒家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56号原告:张掖市合盛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解放巷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06257-8。法定代表人:马富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文,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张玉萍,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小闸村十社,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011980********。被告:雒家廷,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小闸村十社,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不详。原告张掖市合盛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萍、雒家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合盛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