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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蔡胐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蔡胐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164号原告: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4001673628935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街道西冲村。法定代表人:宋镇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利富,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沐夏,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胐照,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胐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