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太传与袁祖龙、张香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传,袁祖龙,张香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86号原告:陈太传,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袁祖龙,男,194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香林,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陈太传与袁祖龙、张香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太传特别授权代理人庞士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太传特别授权代理人庞士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太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太传负担。审判员 张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义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