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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军诉被告鲁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8,鲁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15号原告:赵建军8。被告:鲁金祥。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鲁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贺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