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军诉被告鲁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8,鲁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15号原告:赵建军8。被告:鲁金祥。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鲁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贺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