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赵建国、尚双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尚双根,吴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尚双根,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吴红霞,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赵建国与尚双根、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200000元及利息,但其未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找人,多方查找均无果,下落不明。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