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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沿江林场与马金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沿江林场,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沿江林场。法定代表人:罗广彪,场长。委托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金龙,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沿江林场与被执行人马金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吴县沿江林场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金龙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