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胜利、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胜利,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90号申请人:王胜利,男,1969年2月19日生,回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望岭路19号财税楼4-3号。法定代表人:杨自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胜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价值9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龙腾佳苑1-1-1902、1-1-2002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与买卖,待法院作出裁判后再行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