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行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生絮、黄康贵等与吴川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絮,黄康贵,黄子才,黄宇玲,黄宇慧,吴川市民政局,黄河通,黄河辉,黄河超,黄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91行初161号原告吴生絮,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黄康贵,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黄子才,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黄宇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黄宇慧,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雄,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川市民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肖衍忠,局长。第三人黄河通,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第三人黄河辉,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第三人黄河超,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第三人黄河德,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生絮、黄康贵、黄子才、黄宇玲、黄宇慧诉被告吴川市民政局、第三人黄河通、黄河辉、黄河超、黄河德不履行殡葬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其与第三人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吴生絮等5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絮、黄康贵、黄子才、黄宇玲、黄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生絮、黄康贵、黄子才、黄宇玲、黄宇慧负担。审 判 长 梁宇妍审 判 员 陈 晓人民陪审员 杨志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冠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