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永合与陈啟明、许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合,陈啟明,许建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358号原告:李永合,男,194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陈啟明,男,53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建修,女,53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合与被告陈啟明、许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永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永合负担。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