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方静与周德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方静,周德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99号原告:钟方静,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周德诺,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钟方静与被告周德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方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方静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