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永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长,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2012年4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永长于2017年6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桂聪人民陪审员 江兴南人民陪审员 姚先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巫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