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瑞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青岛恒瑞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383号申请人: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春晖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恒瑞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11层1107号房。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瑞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瑞泽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埃恩精工无锡有限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瑞泽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