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与王建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王建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复兴路交口康华大厦底商-2-101、201、301。主要负责人:杨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湧,该行职员。被告:王建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与被告王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阎晋宇审 判 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开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