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鲁智钢、天津广通开泰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智钢,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智钢,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天环客运站后院。法定代表人:张兰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秀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鲁智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广��开泰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智钢于2017年7月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鲁智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智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鲁智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