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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钧杰、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钧杰,李超,叶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王钧杰,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叶常清,男,1986年6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王钧杰与被执行人李超、叶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3565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90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