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7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仕权、彭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权,彭明强,曾红,熊小兵,韦庆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7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丁仕权,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彭明强,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曾红,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熊小兵,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韦庆付,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仕权与被执行人彭明强、曾红于、熊小兵、韦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小兵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小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9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