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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江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23号原告王龙江,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号3-3-1。413026198107150359。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金剑街2号。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原告王龙江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郭 郁审判员  张笑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