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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成林、马生秀、马法法、马有文、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马成林,马生秀,马法法,马有文,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柳超,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林,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生秀,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法法,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有文,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方孝林,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成林、马生秀、马法法、马有文、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玉清审判员  董措毛审判员  央 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繁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