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4629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翁牛特旗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柳俊海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水泥路工程干活,2016年10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尾欠原告工资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索要被告未给付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每人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柳俊海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