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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德顺与甘泉县农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顺,甘泉县农业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顺。委托代理人:高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樊福旺,甘泉县农业局局长。上诉人刘德顺因与被上诉人甘泉县农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德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显然错误,适用法律显属不当。甘泉县农业局未答辩刘德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渡期间房租补助费(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共24个月,每月550元,计13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金129070.32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隐瞒约定的真实购房价格给原告造成的多出购房款损失78893.44元;4、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甘农发(2010)0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支付原告奖励性补助1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2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甘泉县农业局只是作为原告所在单位甘泉县种子管理站的主管局,对该次拆迁事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及对该次拆迁补偿等方面问题进行批复,系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原告与开发商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与被告甘泉县农业局之间并没有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并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原告基于会议纪要中涉及的奖励性补助10000元未兑现及对批复中涉及的事项有争议,而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和赔偿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并非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德顺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刘德顺请求支付过度期间房租补助费、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金及多支出购房损失、奖励性补助、贷款利息损失等,但其与被上诉人甘泉县农业局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与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用其拆迁补偿款抵用部分房款,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刘德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