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德军与临沭街道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军,临沭街道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85号原告:秦德军,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园村***号。公居民身份号码:3728331950********。被告:临沭街道桃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守国,主任。原告秦德军诉被告临沭街道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秦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向原告交付土地,向原告交付违约金10000元。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土地一亩,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三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承包期叁拾年。每年每亩按64元计算,20年承包费共计1280元,在签订合同一次性付清……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支付一万元罚款……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告缴纳了1280元的承包方,但被告现仍未向原告交付土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查,秦德军提供的被告为“临沭街道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名称错误,应为“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秦德军提供的被告名称错误,致使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