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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会玲与徐彦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玲,徐彦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52号原告:刘会玲,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兴安村8组。被告:徐彦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东林乡文明村*组。原告刘会玲诉被告徐彦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玲要求:1、原告与被告徐彦齐离婚;2、婚生长女徐梦莹(2008年9月25日出生)次女徐梦晗(2010年12月5日出生)随被告生活。事实与理由:原告刘会玲与被告徐彦齐于2017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长女徐梦莹(2008年9月25日出生)、次女徐梦晗(2010年12月5日出生)。近期,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致使夫妻感情不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会玲与被告徐彦齐离婚;二、非婚生长女徐梦莹(2008年9月25日出生)、次女徐梦晗(2010年12月5日出生)随被告生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刘会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洪有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