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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诉前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冬玲、青岛联洋运通储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玲,青岛联洋运通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63号申请人:李冬玲,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丁亚楠,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青岛联洋运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辛安黄岛瑞源广场3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冬玲诉被申请人青岛联洋运通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鲁B×××××(鲁UA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B×××××(鲁UA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