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艳丽销售假药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艳丽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终22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艳丽,女,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中专文化,系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雅意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6年11月12日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营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艳丽销售假药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辽080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艳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艳丽,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份,被告人孙艳丽通过参加在沈阳北方工业展览馆举办的“东北口腔展”,认识一名叫谢梅娟的女子,该女子推销未经批准韩国生产的麻药。后被告人孙艳丽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4年11月从谢梅娟处购进十五盒(每盒100支)韩国的Medicaine注射液(俗称“韩麻”),并在自己经营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雅意口腔诊所内给镶烤瓷牙的患者使用,共销售300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2016年2月22日,营口市公安局根据辽宁省公安厅转来的《关于对“辽宁阜新崔伟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开展2016年第3号打假集群战役工作的通知》线索将被告人孙艳丽抓获,并在其经营的雅意口腔诊所内查获Medicaine注射液805支并予以扣押。经阜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Medicaine(注射液)系由韩国忠清北道修恩有限公司生产的,用于牙科领域麻醉医用注射剂,没有中文标识,属于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艳丽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且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麻醉药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艳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依法没收假药Medicaine注射液805支。上诉人孙艳丽上诉称:其自愿认罪,是初犯,自认为在展览会上购买的药品就可以使用,请二审法院考虑其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和婆婆需要照料,下有7岁的幼儿需要照顾,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艳丽销售假药犯罪的上述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营口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接到省公安厅转来关于对辽宁省阜新崔伟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开展2016年第3号大假集群战役工作的通知,其中涉及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雅意齿科诊所从主要嫌疑人购买过15盒俗称“韩麻”的麻醉药品,立即展开调查,在孙艳丽经营的诊所扣押尚未使用的韩麻805支,2016年2月20日立案侦查,2月22日将嫌疑人孙艳丽传唤到案。经审讯,孙艳丽供述在2014年3月通过参加沈阳北方工业展览馆举办的东北口腔展期间认识的一个叫谢梅娟的女子,该女子推销一种韩国生产的麻药。其分别于2014年5月和11月从谢梅娟那购进15盒(每盒100支)韩国的Medicaine注射液(俗称韩麻),然后在自己经营的口腔诊所给镶烤瓷牙的患者使用,证人于某、汪某、李某证实了此事实。2015年10月30日该药品被阜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艳丽的身源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孙艳丽无法提供其他患者的联系方式,且没有相关的销售凭证,其他患者无法找到。其主要犯罪地在鲅鱼圈区。4、阜新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手续证实孟祥武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麻药为牙科患者治疗,后将谢梅娟、崔伟批捕。5、谢梅娟的讯问(2015.11.23)笔录证实:我是做口腔医疗设备的,和我丈夫崔伟一起从事经营,一起买卖口腔医疗设备和相关药品。我和崔伟卖的麻药是韩国生产的,包装上面写的都是英文,不懂英文,这种药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只知道在国内没有注册。这种药是一种针剂,每箱30盒,每盒100支,我和崔伟购买这种药到越南购买,合人民币150至155元每盒。和崔伟买卖这种麻醉药至今,至少卖过20箱,和崔伟每年都会参加国内举行的国际口腔医疗展示会,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在沈阳参加过两次小型的地方展示会。卖的这种麻药一般都是通过展示会认识买家,之后卖给他们的。只记得阜新的王平买过两盒。平均每箱卖6000元,销售额大约12万元。获利两三万元。这种药在中国没有注册,买卖这种药应该是违法的,但是很多人都在用,并且这种药在越南是合法的。2013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分29次给黑龙江赵连娟共计发送212箱,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10月15日分九次给高丽娟发过27箱,13年10月9日至15年10月16日给哈尔滨的吕悦梅工发30想,13年9月21日至14年12月10日给上海金伟发送17箱、哈尔滨的林洁14箱……熊岳的15盒。6、公安部内部文件证实2015年12月辽宁省阜新市成功打掉一个特大跨省销售假药团伙,目前抓获嫌疑人17人,累计销售400余箱,12000余盒、120万余支,价值400余万元,查扣假药200余盒。7、孙艳丽的医师证、营业执照。8、证人汪某、李某、于某的证言:汪某证言证实修牙共花400多元,麻药含在烤瓷牙里了,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李某证言证实做了一颗牙共花200多元,麻药费含在烤瓷牙里了,没有什么不良反应。于某证言证实孙艳丽订过两次麻药,快递留的我电话,2014年接到两次药,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9、被告人孙艳丽的供述与辩解:对其购买15盒韩麻的事实予以供认,并称使用300支左右,打了一些,剩余805支,每支卖5元,300支大约是1500元。10、阜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经你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该产品是由韩国忠清北道休恩有限公司生产的用于牙科领域麻醉医用注射剂(主要含有盐酸利多卡因、重酒石肾上腺素等成份),没有中文标识,涉嫌未经批准进口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假药处理。11、辨认笔录证实经孙艳丽辨认出谢梅娟是向其出售韩麻的女子。12、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光盘一张。证实扣押假药情况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同时,上诉人孙艳丽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艳丽身为医疗机构的法人,鲅鱼圈熊岳镇雅意口腔诊所的经营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其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孙艳丽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艳丽经公安机关2016年2月20日的询问调查,再经2月22日的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孙艳丽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艳丽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和第二项,即被告人孙艳丽犯销售假药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没收假药Medicaine注射液805支;二、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艳丽的主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孙艳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上诉人孙艳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艳丽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文婷审判员 刘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