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发相与万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相,万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618号原告:张发相,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万丹丹,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相与被告万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发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发相负担。审判员 顾 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庞子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