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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发相与万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相,万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618号原告:张发相,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万丹丹,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相与被告万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发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发相负担。审判员 顾 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庞子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