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法林、刘国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法林,刘国应,王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孙法林,男,1958年1月11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刘国应,男,1980年6月14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王爱林,女,1980年3月25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孙法林申请刘国应、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应、王爱林应支付申请人孙法林案款45680.5元,承担执行费585.21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45680.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国应、王爱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