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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法林、刘国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法林,刘国应,王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孙法林,男,1958年1月11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刘国应,男,1980年6月14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王爱林,女,1980年3月25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孙法林申请刘国应、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应、王爱林应支付申请人孙法林案款45680.5元,承担执行费585.21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45680.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国应、王爱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