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仁义与邱菊华、蒋耀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义,邱菊华,蒋耀仁,蒋琼,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808号申请人:吴仁义,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菊华,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蒋耀仁,男,193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蒋琼,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蒋洁,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吴仁义与被申请人邱菊华、蒋耀仁、蒋琼、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菊华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菊华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