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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成寿诉薛迁贵、余琼运输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寿,薛迁贵,余琼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628号原告:邓成寿,男,生于1961年6月8日,住江油市三合镇被告:薛迁贵,男,生于1962年8月15日,住江油市三合镇。被告:余琼,女,生于1965年6月14日,住江油市三合镇。原告邓成寿诉被告薛迁贵、余琼运输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迁贵、余琼的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寿撤会对被告薛迁贵、余琼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记员席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