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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与赵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赵祥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任圣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轩,公司员工。被告:赵祥东,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与被告赵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