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陈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陈柏清,柯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9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012592。法定代表人黄仙君。被执行人陈柏清,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柯玉丽,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陈柏清、柯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柏清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柏清在温岭市艾克逊服饰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0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