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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孙梅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孙梅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537号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新天地商务公寓楼1206室。法定代表人:裘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霞,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梅根,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孙梅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梅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梅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