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万涛与王平义、高红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涛,王平义,高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涛,男,生于1960年9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平义,男,生于1965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高红新,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万涛申请执行王平义、高红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9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