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锦忠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陈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锦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陈为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250号原告:彭锦忠,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平,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43号华隆大厦7层705-707。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被告:陈为群,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彭锦忠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陈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彭锦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锦忠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锦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计2022.5元,由彭锦忠负担。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喻 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