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胜、徐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方胜,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徐永军,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徐雯雯,女,汉族,1986年4月2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徐永军、徐雯雯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永军拆迁补偿款20万元(房号为H7,以其子徐浩名字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