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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332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争议土地权属不清,需要有关部门对土地进行确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宋春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