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332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争议土地权属不清,需要有关部门对土地进行确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宋春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