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新睿与车闪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睿,车闪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23号原告:周新睿,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车闪跃,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诚区。原告周新睿诉被告车闪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新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新睿自愿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