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树生与张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生,张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特48号申请人:王树生,男,重庆市人。申请人:张少辉,女,遵义市人。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树生与张少辉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树生与张少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遵义市红花岗区诉调对接中心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张少辉欠王树生人民币本金20000元,分期偿还,由申请人张少辉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1日前偿还500元,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二、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申请人王树生及张少辉已自行结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树生与张少辉于2017年6月30日经红花岗区诉调对接中心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子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