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林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87号原告:杨林,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卫明,男,汉族,1955年3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原告之父。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107000075903。法定代表人:代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董少辉人民陪审员 吴卿东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秦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