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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珊珊、郭群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珊珊,郭群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财保16号申请人刘珊珊,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郭群令,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刘珊珊与被申请人郭群令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珊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群令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刘珊珊,自愿在2万元价值财产范围内为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群令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刘珊珊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账号62×××61),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鹤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