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339刘平均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均,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39号原告:刘平均,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浩,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堪贵,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刘平均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平均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平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平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平均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