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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覃述勇与尹成虎、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述勇,尹成虎,赵云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368号原告:覃述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尹成虎,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赵云峰,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931号。代表人:金玲清。原告覃述勇与被告尹成虎、被告赵云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述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覃述勇负担。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