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康、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邱红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康,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邱红旦,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康与被执行人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康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红旦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红旦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珠海明珠花园13幢601室的房地产已设置抵押,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康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康以被执行人邱红旦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2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