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男,汉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嬴牟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0865441A。负责人:刘国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振,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会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王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农泽审判员 李平公审判员 吴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