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农与袁某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农,袁某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14号原告:张某农,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袁某娇,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张某农诉被告袁某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