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玲与重庆市博众辉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重庆博众辉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834号原告:张玲,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虹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众辉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3296M。法定代表人:彭文,总经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重庆博众辉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