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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宇与河南省万物合一实业有限公司、宗俊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宇,河南省万物合一实业有限公司,宗俊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43号原告张建宇。被告河南省万物合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芙蓉。被告宗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宇诉被告河南省万物合一实业有限公司、宗俊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建宇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