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胜和与潘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和,潘中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62号原告徐胜和,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潘中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3680元及利息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潘中林欠原告徐胜和货款13680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中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胜和支付欠款13680元及利息(以13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焕湖书 记 员 陈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