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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昌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昌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392号之二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聚集区【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1-1)。法定代表人:张光建,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系董事长。被告:郭昌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昌明、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郭昌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后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准许,诉讼过程中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郭昌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郭昌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郭昌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