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周山、林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周山,林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1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苏红玉,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卢萍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周山,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林乌美,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红玉与被申请人林周山、林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714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周山、林乌美价值2065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冻结被申请人林周山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区×××××××的房产,同时冻结苏红玉提供的担保物即苏红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苏红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苏红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林周山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厦门市×××××××店面等房产的冻结;二、解除对苏红玉提供的担保物即苏红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