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杨晓燕、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杨晓燕,刘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韩伟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燕,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卫东,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杨晓燕、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倩 微信公众号“”